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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索赔被拒 违反《消法》

发布时间:2021-11-18 17:53:58 阅读: 来源:换鞋凳厂家

第1农经网讯 购买了1袋预包装食品,回家食用时发现该食品已过期1个月,消费者向商家提出赔偿,但商家却认为每天都要对上架货物进行盘点,不可能销售过期食品,谢绝了消费者的要求。5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河东福田超市购买果仁1袋,售价为9元,食品包装封条为该超市专属。王先生准备食用时,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30天,便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国家规定赔偿500元。但超市认为,依照超市理货程序的相干规定,理货员每天必须在开店、闭店两个时间点对所出售的商品进行整理,这类长时间过期食品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同意消费者的诉求。随即,王先生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王先生向市消费者协会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超市方仅强调自己有1套严格的理货程序,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拆迁如何计算赔偿面积,但对王先生所购买的商品的问题,超市没法举证抗辩。市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指出,超市对销售的商品有保证质量合格的义务,销售过期产品背背了《消法》相干规定。终究,超市为王先生退货违建强拆要赔吗,并给予其500元的赔偿。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06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涉嫌有敲诈行动。第510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敲诈行动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百元的,为5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法。(第1农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