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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

发布时间:2021-01-08 19:27:01 阅读: 来源:换鞋凳厂家

通州法院近日对该院近年来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通报,统计显示,“知假买假”维权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有打假团队仅2015年至2017年在通州法院就提起诉讼61次。通州法院表示,将在进一步调研基础上,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发现‘知假买假’行为较为普遍。”法官介绍,部分原告“以打假之名行索赔之实”,有的原告在法庭询问其购买目的时,甚至直接声称“为了索赔”。

此类消费者通常在购买后直接到商家柜台或者电话联系经营者索赔,如果经营者不予赔偿或者赔偿的金额无法达到其要求便扬言诉至法院或者向食药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举报。诉至法院后,购买人有时会拒绝与经营者调解,目的是在法院出具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后,依据判决书向食药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以获得食药部门或工商部门的奖励金。

同时,“知假买假”已由过去的“单打独斗”向团体化、商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购买、诉讼、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标、专业律师出庭,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该类团体在北京市各个超市、购物中心、网络商家购买相关产品,在全市基层法院进行诉讼。如以张某为首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组织,成员均来自同一城市,同乡及亲友共同组成打假团队,2015年至2017年他们仅在通州法院就提起诉讼61次。方某和陈某夫妇则以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购买,并且在2015年至2017年在通州法院诉讼25次。

此外,法官介绍,在相关案件中,“知假买假”者主要以赔偿能力强的经营者作为其主要索赔对象,高额购买同一产品后进行诉讼,而对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小商贩的经营行为,“知假买假”者则不会关注。

例如,张某团队在北京各大超市购买某品牌中老年奶粉300多件,金额高达20余万元,后以奶粉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主张的赔偿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再如,方某与陈某夫妇在北京各大超市购买含有橄榄油成分的食用调和油,金额高达十几万元,后以食用油标签对于橄榄油进行强调却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注橄榄油的具体含量主张赔偿一百余万元。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或者生产厂商考虑到其名誉或者诉讼成本,会与原告进行协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将案件了结。但在职业打假者购买数额过大且其在协商时索赔数额过高的情况下,很多经营者或者生产厂商基于成本考虑,不堪重负,不同意与其进行协商解决,加大了法院调解案件的难度。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即出现了“知假买假”行为。20余年来,职业打假引起争议不断,其群体却不断壮大。去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出具法办函,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考虑到食药安全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通州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实现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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